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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校准制度
  根据国标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应做到: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c.      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30d至少用校准装置通过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d.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或标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e.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f.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途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对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用参比方法检测准确度按国标HJ/T 75-2007要求进行。

    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至少每季度用参比法和同时段数据进行一次比对校验,当校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时,应扩展为对颗粒物相关系数校正、气态污染物相对准确度、流速的流速场系数的校正,直到达到规范要求,颗粒物、流速获取5个平均值,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至少获取9个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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