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气 CEMS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参比方法替代时段、以及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地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均为烟气 CEMS缺失数据时间段。其中失控时段的数据处理应按国标HJ/T 75-2007进行数据修约。
2、固定污染源启、停运(大修、中修、小修等)以及闷炉等时间段均为烟气 CEMS无效数据时间段。
3、烟气CEMS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有效数据率达到85%以上。
每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 =(该季度小时数-缺失数据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该季度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
4、缺失数据的处理
任一参数的烟气 CEMS数据缺失在 24小时以内(含 24小时),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 1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和恢复后 1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5、 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 CEMS数据缺失超过 24小时时,缺失的小时排放量按该参数缺失前 720有效小时均值中最大小时排放量进行补遗,其浓度值不需补遗。
6、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以外的其它参数的烟气 CEMS数据缺失超过 24小时时,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 720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