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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进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8月11日,省环保厅和四川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污险”),其中涉重、涉危、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投保企业享受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等激励政策。
我省2010年以来稳步推行环污险政策,在试点企业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环境风险防范、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初步形成了符合四川实际的绿色保险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截至2014年,全省有400余家企业参保,有8家财产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共妥善处置保险赔付案件15起,在共同防范环境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吸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通知》对环污险政策进行了完善。
《通知》明确,投保环污险的企业,将享受激励政策。对于投保企业,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其污染防治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将投保企业名单送银监系统,纳入绿色信贷支持范围;保险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由保险公司对续保保费予以优惠;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审核换发排污许可证、危废经营许可证等制度紧密结合;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内容。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环污险合同条款,调整丰富保险责任范围,增强针对性、合理性、吸引力,为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保障。

来源:《环境保护厅简报》2015年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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